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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鹤,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东院区),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黄河大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00390U。
法定代表人:王晓路,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胜男、赵昕,该医院职工。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东院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牛红杰

书记员: 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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