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狄锋,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灵芝,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南,女,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杜狄锋与被告史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杜狄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杜狄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董琳琳
书记员:叶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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