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汉族,无职业。被告:黑龙江省龙某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铁西街20号。法定代表人:卢立军,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刚,黑龙江东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尚云龙,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刚,黑龙江东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龙某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龙某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诉二被告另两起案件的施工工程和标的与此案重复,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新生
书记员:赵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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