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玉宝,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墩外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日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沿钱公路999弄。
法定代表人:陈志荣。
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南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南陈村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宝与被告上海华日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第三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南陈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杜玉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日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73,053元(以下币种同),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杜玉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华日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5,673,053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