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瑜,男,汉族,1957年9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理平,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极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罗然,职务总经理。
被告:上海雪浪湖农家乐观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化川,职务总经理。
被告:上海蕴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立锋。
本院受理原告杜瑜与被告上海极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雪浪湖农家乐观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蕴才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
经查,被告上海极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所涉事实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对被告上海极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案侦查犯罪事实属同一法律事实,且刑事案件先于民事案件立案,故原、被告之间纠纷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麟夫
书记员:汤安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