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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若峰与丛氏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杜若峰,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忠,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丛氏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温梦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若峰诉被告丛氏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杜若峰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杜若峰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若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若峰负担。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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