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若英,女,194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默,上海雨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若蓉,女,194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郑宇,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郑萍,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杜若英与被告杜若蓉、郑宇、郑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杜若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杜若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 懿
书记员:钱伟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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