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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贵良、杜熠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XXX号XXX室。
  负责人:何义莲,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轩,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杜贵良,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被申请人:杜熠,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申请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杜贵良、杜熠仲裁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636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0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杜贵良、杜熠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052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倩晗

书记员:郁思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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