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杜某与江某、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号大武汉*****座*楼。
负责人:崔宝顺。

原告杜某与被告江某、被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江某向原告偿还人民币25000元;2、请求被告江某自2019年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请求被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请求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初,原告通过熟人介绍委托瑞通天元通律师事务所江某律师作为杨红(原告妻子)起诉严红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江某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向杨红承诺会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严红。从2016年9月至今,原告共向被告转账人民币25000元的律师代理费用。因案件一直没有进展,原告于2019年3月联系被告江某询问案件情况,但无法与其取得联络。原告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了解情况,被告知被告江某因其他案件被拘留,被告江某拖延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江某系被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某、被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的不当得利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案中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硚口区,且原告未举证证明两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硚口区,故本案移送至被告江某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僖

书记员: 彭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