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道霞,女,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峰,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国本,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杜道霞与被告赵国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峰、被告赵国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道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于家用,并承诺于2018年3月23日还清,月息2.4%。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催讨未着,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国本辩称,借款属实,后被告支付了每月4,000元的利息,支付2个月。现仅同意归还本金2万元,不同意支付利息和律师费。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1份,主要内容:“今借杜道霞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用途:家用,还款日期:自借款之日起2018年3月23日内还清,如逾期不还,一切损失费用,如调查费、催款费、差旅费、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并负一切法律责任。每月利息约为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确定为本金的2.4%。”
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2万元。
现原告因催款无着遂提起本案诉讼,并为本案诉讼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转账汇款凭证等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证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本金2万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现原告自愿调整为年利率24%,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已支付2个月利息的辩称,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信。关于律师代理费,符合双方约定,且金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国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杜道霞借款2万元;
二、被告赵国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道霞借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三、被告赵国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道霞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元,由被告赵国本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叶 岭
书记员:傅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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