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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刘某某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沈某某村民委员会、上海田某某农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沈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唐益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田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禾,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杜某某、刘某某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沈某某村民委员会、上海田某某农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明确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刘某某撤诉。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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