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震环,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欣,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扬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正金。
原告杜震环与被告上海京扬紧固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6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震环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5元,财产保全费3,395元,合计8,17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张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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