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钟贤,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杜进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代理人:杜进凤(兄妹关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大统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杜某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杜进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杜某某称,197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杜进淼被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陆续接受治疗,2018年5月31日,杜进淼被警察送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至今,现申请宣告杜进淼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杜进淼代理人称,杜某某所称属实,同意宣告杜进淼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杜进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大统路XXX弄XXX号XXX室。杜某某与丁云珍(2001年7月30日去世)原系夫妻,婚后生育杜进淼、杜月红、杜进芳、杜进凤、杜进妹共五个子女。杜进淼自1972年起先后多次于上海市精神卫生等中心住院治疗,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8年1月减药后病情复发,2018年5月31日起住院治疗至今。2019年6月26日,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杜进淼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缓解不全,应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鉴定报告均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的全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杜进淼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谷晓燕
书记员:张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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