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束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妹(系原告束婷婷之母),住同原告束婷婷。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福宝,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束婷婷与被告董某某、袁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袁某某就原告束婷婷提起本案诉讼依据的相关事实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傅胤胤
书记员:俞 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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