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束婷婷,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妹(系原告束婷婷之母),住同原告束婷婷。
被告:董安俊,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袁玲华,女,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福宝,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束婷婷与被告董安俊、袁玲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袁玲华就原告束婷婷提起本案诉讼依据的相关事实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傅胤胤
书记员:俞 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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