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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开敏与王银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束开敏,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香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银弟,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束开敏与被告王银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束开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08年12月9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原告因资金周转需要,经被告提议,以虚假买卖的形式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2008年12月9日,原、被告就上海市黄家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下称涉案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总价5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25万元,并办理了产权过户。为避免争端,原、被告书面约定产权仍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按月偿还银行贷款,也不需要被告实际支付任何购房款。被告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原告房产做抵押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金额分别为55万元、50万元。原告认为,原、被告2008年12月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被告取得产权后办理抵押借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19日,原告就涉案房屋曾向本院起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7)沪0101民初14041号。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王银弟于2008年12月9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王银弟涤除抵押权并协助将涉案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本院于同年7月4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告束开敏的起诉。当事人均未上诉,该裁定已生效。
  2018年4月2日,原告起诉被告王银弟、被告陈少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沪0101民初8236号。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王银弟于2008年12月9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两被告涤除抵押权。本院于同月10日以原告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当事人均未上诉,该裁定已生效。
  现原告就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再次起诉本案,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若原告认为前案生效裁定有错误,可依法申请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束开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宁

书记员:陈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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