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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某某、张某甲等制作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459号

被告人束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5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村**号**室,住上海市松江区**镇**楼**路**弄**号**室。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喜清,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山西省平陆县**乡**村**庄组。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幢**室。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乡**村**组,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街**号**室。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束某某、张某甲、朱某某、何某某涉嫌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9月7日、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束某某、张某甲、朱某某、何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束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朱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路**号、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处,共同印制色情动漫画布并发往境外。其间,由被告人束某某负责提供样式及数量要求,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负责印刷,被告人何某某负责缝纫装裱。2020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依法扣押大量涉案画布,经鉴定,其中1632张画布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束某某、张某甲、朱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束某某、张某甲、朱某某、何某某供述、证人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束某某、张某甲、朱某某、何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共同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大量涉案淫秽画布等物品;

3.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经审查,本案扣押的画布中有1632张印有图片的画布属于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图片的淫秽物品;

4.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束某某、张某甲、朱某某、何某某到案的情况;

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束某某、张某甲、朱某某、何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束某某、张某甲、朱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束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张某甲、何某某、朱某某等人共同制作淫秽物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束某某、张某甲、何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束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朱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束某某、张某甲、朱某某、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有十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丽

检察官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闫桐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束某某、张某甲、朱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束某某:1800160****;张某甲:1367154****;朱某某:15821180****;何某某:18101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的;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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