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顾泓。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施燃,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翰青,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艾特广告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新华路77号。
负责人:廖永进。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艾特广告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现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捷
书记员:徐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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