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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沈阳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红,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彦奇,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日报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程谟刚,社长。
  本院受理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拥有作品《鸡翅多样化烹饪研究报告别再跟我提可乐鸡翅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作品中的第一张图片于2018年6月23日首发于案外人上海葡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企鹅吃喝指南”。同年,经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syd.com.cn”上传播了上述原告作品。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3.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本案应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起诉被告系通过信息网络侵害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张权利被侵犯的原告,即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本院管辖的地域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沈阳日报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沈阳日报社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冯  祥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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