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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灿云与张利娟、黄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来灿云,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钧,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雄,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利娟,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黄小军,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市,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来灿云与被告张利娟、黄小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
  来灿云诉称,2014年1月14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同年2月28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万元。上述借款两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黄小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黄小军居住在上海市虹口区,张利娟则居住在浙江省绍兴市,故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而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小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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