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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灿云与张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来灿云,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钧,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雄,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利娟,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祥春(系张利娟之夫),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同张利娟。
  原告来灿云与被告张利娟、黄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2018)沪0104民初137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张利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来灿云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来灿云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利娟所采取的冻结其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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