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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万霞与上海大荣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万霞,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玥,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荣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根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万霞与被告上海大荣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大荣汽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玥,被告大荣汽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民、陈惠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万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后续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29,341.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70元、交通费143元、律师费1,000元。上述款项要求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内赔偿,律师费由被告大荣汽运公司全额赔偿。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8日11时33分许,在本市共和新路进汶水路北约250米处,被告大荣汽运公司的驾驶员潘其干驾驶牌号为沪DAXXXX的重型厢式货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潘其干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发时,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系涉案机动车的承保机构。原告曾于2017年8月起诉,法院作出(2017)沪0106民初3277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生效判决书,涉案机动车的交强险项下医疗费用及伤残赔偿费用赔偿限额已用尽,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剩余1,040,002.56元。现原告已完成后续治疗,故提出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被告大荣汽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认可承担保险赔付范围外的律师费。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剩余限额内赔偿。
  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同意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关于具体损失,医疗费金额由法院核定,但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酌情认可100元。
  本院认为,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赔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分析如下:一、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票据,该损失核定为29,341.30元。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抗辩非医保部分不予理赔,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就保险条款中相应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特别告知,该条款对投保人没有效力,故该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发票记载,原告共计住院37.5日,本院酌定为每日20元,该损失确定为750元。三、交通费,根据原告的就医次数,本院酌定为100元。四、律师费,原告主张1,000元,被告大荣汽运公司亦予以认可,对此本院予以核准。
  上述款项,律师费1,000元由被告大荣汽运公司赔偿;剩余损失共计30,191.30元(包括医疗费29,341.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100元),由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向原告杨万霞支付30,191.30元;
  二、被告上海大荣汽车运输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万霞支付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40元,减半收取计290.70元,由被告上海大荣汽车运输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磊

书记员:杨君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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