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林,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何大荣。
原告杨世权与被告上海一电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杨世权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世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3元由原告杨世权负担。
审判员:华 爱
书记员:吴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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