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委托代理人: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昆,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达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4元减半交纳33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戎福友
书记员:陈芹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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