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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达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委托代理人: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昆,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达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4元减半交纳33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戎福友

书记员:陈芹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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