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丽丽,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锋,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倩,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军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王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宇,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大为,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丽丽与被告铜陵军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2019年6月18日,原告杨丽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铜陵军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丽丽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丽丽撤回对被告铜陵军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杨丽丽负担(已付)。
审判员:倪曙敏
书记员:周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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