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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孙某某等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临漳县。委托代理人:汤兴元,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汤兴元,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栾城区。

杨某某、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租金706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8年1月5日,原告杨某某委托孙某某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石家庄栾城区王家屯东的一层房屋、二层小楼及院子租赁给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租金70600元。但被告却故意隐瞒租赁房屋已被列入拆迁的事实。以致原告在付款后20天左右的时间,该租赁房屋就已被拆。因租赁房屋被拆,被告便无法向原告提供租赁协议约定的房屋,故其收取原告租金毫无理由,理应退还。此外。因被告不能依约提供租赁房屋,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暂主张损失1万元。经协商未果。故不得已诉至贵院。王某某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但租房是事实,给的我钱数是6万元,现房子已拆迁。签订合同后,大约20天后房屋就拆迁了。理查明,2018年1月5日,原告孙某某以杨某某的名义为乙方与被告王某某为甲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孙某某租赁被告的一层房屋、二层小楼及院子使用,租期三年,自2018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5日,租金每年6万元,按年度交付。其中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库管人员工资每月3000元,由乙方按月支付甲方。;第九条约定:如因政府拆迁导致合同提起解除,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协议,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合同签订后,孙某某通过网上银行分别于2018年1月8日支付被告租金4500元、1月9日支付被告租金5000元、1月15日支付被告租金6300元、1月18日支付被告租金54300元,在2018年1月8日孙某某又通过微信支付被告租金500元,以上共计70600元。2018年2月5日,被告通知原告孙某某所租房屋需要拆迁,11日房屋被拆除。庭审中,被告称在所支付的款项中,6万为租金,剩余的是让其负责安装监控、空调和库管人员的工资,已经花费。对此,原告并为否认,称回去核实一下。另,被告还称不认识杨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孙某某让一个男的签的名,并告知有事与这个男的联系,并告诉了这个男的手机号。原告在诉状中称的被告故意隐瞒租赁房屋已列入拆迁的事实及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损失的理由,庭审中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称以前不知房屋被拆迁。以以上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租赁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孙某某虽不是以个人名义与被告签的租赁合同,但杨某某和被告均认可,且又是孙某某支付给被告的租金,说明此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实际的承租人应为孙某某。合同签订后,孙某某分次共支付给被告70600元,其中6万元为租金。2018年2月5日,被告告知孙某某房屋要拆迁,11日房屋被拆,致使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应认定此日为合同解除日,孙某某共承租27天,对剩余租金〈60000元-(5000元÷30天)×27天〉55500元,本着公平的原则,被告应退还孙某某。对租金以外的款项,因原告对被告称的事实,需回去核实,可另行处理。对原告称的被告故意隐瞒租赁房屋已列入拆迁的事实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理由,因无证据提交,且在合同中约定,如因政府拆迁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不予采纳和支持。被告不同意调解,不再组织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某、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汤兴元、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孙某某剩余租金55500元;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908元,原告王凤霞承担314元、被告王某某承担5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816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学超

书记员: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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