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米袋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803室。
法定代表人:刘锦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敏,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人杰,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314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人杰银行存款135,5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米袋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杨人杰已结清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上述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杨人杰银行存款135,533元的冻结和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鲍陶然
书记员:张 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