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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中与刘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伟中,男,197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卫君,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飞,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萍萍,女,198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莹华,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伟中与被告刘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2月3日,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同月18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其管辖异议。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伟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飞、被告刘萍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莹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伟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2,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河南省焦作市旅游期间与被告相识,自2019年8月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共计132,900元,上述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刘萍萍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被告曾是恋爱关系,系争132,900元是双方恋爱之间的开销和原告对被告的自愿赠与,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8日,原告由其名下尾号为6473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名下尾号为6123的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
  2019年9月18日起,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微信号:A~Valueme~萍儿)转账,具体为:2019年9月18日转账5,000元;2019年9月19日转账3,000元;2019年9月25日转账5,000元;2019年10月5日转账10,000元;2019年10月20日转账3,000元及2,000元;2019年10月21日转账4,900元,以上共计32,9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曾系恋爱关系。被告认为原告向其转账132,900元均发生在双方恋爱生活期间,系争款项均系原告在恋爱期间对其的自愿赠与以及支付共同生活开销。原告认为,系争款项中通过银行转账的100,000元,系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之前被告以买车为由口头向原告提出的借款,另外七笔微信转账的总计32,900元确实是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但原告从未向被告明确表示是无偿赠与被告的。
  以上事实,由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房卡照片、酒店名片、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还须有当事人的借款合意。原告仅依据资金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对双方之间资金转账是基于民间借贷的合意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抗辩称系争款项转账系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开销支出及原告对其的自愿赠与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对此具有举证义务,现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132,900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难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伟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由原告杨伟中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庞伟丽

书记员:黄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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