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杨伟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茂名北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强,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伟英诉被申请人杨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2121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价值1,4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杨伟英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申请人其他账号冻结已满,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某在兴业银行“现金宝-添利1号”净值型理财产品1,490,000元份额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490,000元,已足额保全,对被申请人其余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某在兴业银行“现金宝-添利1号”净值型理财产品1,490,000元份额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海鸣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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