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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传河、李宝萍等与齐齐哈尔市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传河,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依安县。原告:李宝萍,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依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融,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驾校),地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浦路143号。法定代表人:刘静河,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宇通驾校业务组组长,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杨鲁臣,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户籍地富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富华,黑龙江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平,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依安县。被告:卢清,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依安县。被告:程思瑶,女,200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新兴乡小学学生,住所地依安县。法定代理人:程某(程思瑶父亲),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依安县。被告:程某,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依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登云,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富裕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龙通大厦1601-1618,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589763333T。负责人:吴玉江,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杨传河、李宝萍与被告齐齐哈尔宇通驾校、杨鲁臣、卢清、张秀平、程某、程思瑶、紫金财险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宝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融、薛峰,杨传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融、薛峰,被告宇通驾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被告杨鲁臣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富华,被告张秀平,被告卢清,被告程思瑶法定代理人程某,被告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登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紫金财险天津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传河、李宝萍诉称:原告杨传河系杨婷的父亲,原告李宝萍系杨婷的母亲,2016年6月15日13时许,卢娜娜驾驶黑B×××××号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沿嫩泰高速公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237公里加4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陈磊驾驶的吉GWJ88**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两车相撞后,黑B×××××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起火燃烧,造成卢娜娜及其车内乘员吴凤利、杨波、杨婷、袁春艳死亡,陈磊及其车内乘员孙鹤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齐齐哈尔市铁锋交警大队出具的齐公交认字(2016)第230204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娜娜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杨婷无责任。因卢娜娜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死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杨鲁臣、齐齐哈尔宇通驾校在接送学员考试的过程中造成杨婷死亡的事实,卢娜娜系被告齐齐哈尔宇通驾校的雇员,被告杨鲁臣、宇通驾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陈磊驾驶的吉GWJ88**号丰田牌小型客车在紫金财险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杨传河、李宝萍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丧葬费26,217.50元、死亡赔偿金514,720.00元、误工费1,292.94元、精神抚慰金30,000.00元,以上合计572,230.44元。原告杨传河、李宝萍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口簿复印件、火化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临时居住证。被告宇通驾校辩称:卢娜娜和杨鲁臣均不是我们驾校的员工,肇事车辆也不是我们学校的车,现在都是网上预约考试,因此我们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宇通驾校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杨鲁臣辩称:杨鲁臣不具备被诉主体资格,被告是在给宇通驾校工作时发生的该事件,其作为打工人员不应该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被告杨鲁臣为支持自己的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照片三张作为证据。被告卢清、张秀平共同辩称:卢娜娜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已成家,经济上已经独立了,卢娜娜没有遗产可继承,并且有很多债务需要偿还,即使卢娜娜有遗产,二被告也不继承,故二被告没有赔偿义务。被告卢清为支持自己的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作为证据。被告程某、程思瑶共同辩称:1、卢娜娜已没有遗产可供对本案二原告进行赔偿。程某与卢娜娜唯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位于依安县××龙××家园××楼××单元××号,建筑面积88.1平方米的房屋一处。程某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6月10日分四次向开发商交款60,000.00元。在2015年6月16日办理贷款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直至2016年6月15日卢娜娜死亡,后又程某偿还至今。截止2017年11月27日,该房屋尚欠信用社贷款本息合计92,588.26元。该房以购买时价格每平方米1,800.00元计算,88.10平方米总价款158,580.00元,扣除贷款及程某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外,作为卢娜娜的遗产的份额为32,955.87元,卢娜娜去世前经法院判决认定的两笔债务为82,720.00元。此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卢娜娜有义务清偿其中的一半41,360.00元,并且程某已实际执行22,000.00元。程某用于卢娜娜丧葬事宜共支出11,432.00元,该房屋已没有卢娜娜的遗产部分,没有遗产可供继承,故程某没有义务赔偿二原告的损失。2、卢娜娜系宇通驾校的雇员,发生事故是在工作期间,应由宇通驾校进行赔偿。卢娜娜驾车发生事故是在带领学员到齐齐哈尔市考试返回新兴分校的途中肇事,应属从事雇佣关系活动中造成他人伤害和雇员本人伤害,雇主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义务责任。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程某、程思瑶的起诉。被告程某为支持自己的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户口簿复印件、(2015)依民初字第540号调解书、结婚登记证、新兴信用社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卢娜娜在新兴信用社借款凭证复印件、交付房款收据四张、商品房预收款发票一张、贷款收款预览表、起诉状两份、开庭传票两份、(2017)黑0223民初898号判决、依安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7)黑0223执823号执行通知、和解协议两份,收据复印件、(2017)黑0223民初901号判决书、尸体处理通知书、丧葬费票据6张、饭费票据1张、卢娜娜生前在朋友圈发布的图文资料的照片。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杨鲁臣以齐齐哈尔市宇通驾校新兴分校的名义在依安县租赁场地招收驾考学员,并购买了车牌号为黑B×××××号、黑B×××××号雪铁龙牌小型车两辆登记在其名下用于学员练车附带接送学员到齐齐哈尔市参加考试。杨鲁臣招收学员收取报名费后,通过从事中介的案外人“小不点”(绰号)将学员报名资料及1,000.00元费用转给宇通驾校,宇通驾校负责给学员报名并通知学员考试。2016年5月29日,杨鲁臣聘用卢娜娜为教练。约定每月工资1,000.00元。2016年6月15日,杨鲁臣指派卢娜娜开车带学员杨波、杨婷、袁春艳到齐齐哈尔市驾考中心参加科目四考试,带学员吴凤利进行体检。并让卢娜娜在考试结束后开车将学员带回依安县爱民村。同日13时许,卢娜娜驾驶黑B×××××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带学员返回途中,沿嫩泰高速公路(齐齐哈尔至泰来方向)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237公里加4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陈磊驾驶的吉G×××××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两车相撞后,黑B×××××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起火燃烧,造成卢娜娜及其车内乘员吴凤利、杨波、杨婷、袁春艳当场死亡,吉G×××××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磊及其车内乘员孙鹤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锋交警大队认定,卢娜娜负事故全部责任,陈磊、吴凤利、杨波、杨婷、袁春艳、孙鹤不负事故责任。杨婷的继承人有父亲杨传河、母亲李宝萍。卢娜娜的继承人有父亲卢清、母亲张秀平、丈夫程某及女儿程思瑶。另查,卢娜娜与程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2015年6月4日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离婚手续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二人于2014年10月购买了位于依安县××龙××家园××楼××单元××号(房屋面积88.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YG2015000502)房屋一处,购买价格为158,580.00元,2014年11月20日交纳20,000.00元购房款,2015年3月12日交纳20,000.00元购房款,2015年5月10日交纳10,000.00元购房款,2015年5月27日开放商与卢娜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出具了48,580.00元房款预售发票一张。2015年6月10日卢娜娜、程某交付了10,000.00元购房款。2015年6月16日卢娜娜用该房抵押在依安新兴信用社贷款110,000.00元,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后卢娜娜夫妻按月偿还贷款近1,300.00元,卢娜娜去世前,共计偿还11个月的贷款,约14,300.00元。截止至2017年11月27日尚欠贷款本息合计92,588.26元。在卢娜娜去世后,程某母亲赵秀芹代为偿还了22,100.00元贷款。卢娜娜与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向林梅花借款56,000.00元,拖欠李伟修车款26,720.00元,两笔欠款事实有依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3民初898号判决及(2017)黑0223民初901号判决予以确认。卢娜娜去世后程某偿还了22,000.00元。经核算,卢娜娜个人财产与依安县人民法院确认的债务基本相符,无遗产可供继承。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

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卢娜娜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杨婷的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卢娜娜应当对二原告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但因责任人卢娜娜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故其应当以其个人遗产对二原告进行赔偿。如有继承事实,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二原告予以赔偿。经核算卢娜娜名下财产与所负外债几乎相当,被告张秀平、卢清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告程某与程思瑶未继承卢娜娜遗产,故本院对二原告诉请卢清、张秀平、程某、程思瑶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卢娜娜生前系被杨鲁臣所雇佣,卢娜娜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也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因此杨鲁臣应对作为杨婷继承人的二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虽被告宇通驾校对其承担责任不予认可,但因杨鲁臣一直以该驾校分校名义在当地招生,上述学员均系通过该驾校名义参加培训及考试,且杨鲁臣向该驾校缴纳部分费用,宇通驾校从中获取相关利益,故应认定杨鲁臣与宇通驾校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现杨鲁臣所雇佣职员在接送学员考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宇通驾校应当依据上述法律关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紫金财险天津分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虽不负事故责任,但根据交强险的规定,该公司应在伤残死亡赔偿费用限额的10%以内承担赔偿责任,为11,000.00元,因本次事故共造成五人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故该笔保险金应由五人平均分配,二原告应得2,200.00元,二原告要求赔偿丧葬费26,217.50元、死亡赔偿金514,720.00元、误工费1,292.94元、上述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数额适当,本院予以认定,二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00元,二原告的女儿杨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该侵权结果致二原告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被告杨鲁臣应赔偿二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二原告要求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为20,000.00元,以上合计562,230.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传河、李宝萍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杨鲁臣一次性赔偿原告杨传河、李宝萍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60,030.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齐齐哈尔市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对被告杨鲁臣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杨传河、李宝萍对被告卢清、被告张秀平、被告程某、被告程思瑶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杨传河、李宝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2.00元,由被告杨鲁臣负担9,422.00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50.00元、原告杨传河、李宝萍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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