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汇宇都市花园3幢2单元501室。
被告:上海松江商场,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168-1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根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莉蔚,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上海松江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于2019年4月3日本院按原告确定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原告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邮件因原址查无此人于2019年4月8日被退回,本院数次拨打原告确定的联系电话,均被告知电话已关机。
本院认为,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现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庞伟丽
书记员:黄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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