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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月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俊才,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月林,女,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杨俊才诉被告金月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按通知规定期限预交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娟红

书记员:陆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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