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俊洁,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旭东,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俊洁。
原告杨俊洁与被告上海丹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俊洁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俊洁负担。
审判员:晏晓玫
书记员:乔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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