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健,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柳,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树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健与被告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健负担。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杨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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