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先法,男,194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建军,男,1997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康鑫寄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阳,男。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XXX层。
负责人:王令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法诉被告高建军、上海康鑫寄递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此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先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先法承担。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陆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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