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俊,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申请人杨光明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栗某某价值人民币1,488,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杨光明以现金446,4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栗某某价值1,488,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潘文玉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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