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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某、秦宝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左涛云,
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告:秦宝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告:
唐山市永跃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4MA07R6TYX9,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京华道北侧。
负责人:龚秀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
负责人:李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建丽,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第8层01、02、05单元。
负责人:徐兰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艳平,河北
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
唐山市永跃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艳春

书记员: 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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