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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再文妨害公务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杨再文,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69********,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临时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2016年5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再文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陈村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孟某某带领辅警即本案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前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村工业区**废品回收公司门前,对近期辖区内多宗盗窃案件的作案嫌疑人进行蹲点预伏。

同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再文去到上述地点准备转卖电动车上的铝线,辅警李某某、林某某上前表明身份并进行查询,杨再文立即以暴力反抗,捡拾现场一根不锈钢管将李某某、林某某打伤,然后趁机逃走。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林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2日2时某某,民警在陈村镇大都村车某某通某某19号202房抓获被告人杨再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再文的某某和辩解;2.被害人林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物证;7.书证;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再文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一人受轻伤二级,一人受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再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丽

检察官助理:卢泳欣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再文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二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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