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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与沙勤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军,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沙勤舟,男,1951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军与被告沙勤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杨军于2018年11月2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且收到被告给付的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军负担。

审判员:许力涛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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