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清,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君,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第三人:李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李墩镇中心西街X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季景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李成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李墩镇中心西街XX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季景路XXX弄XXX号XXX室。
以上第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李成强、李成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卫银龙
书记员:乔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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