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晴,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杨家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丁舟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杨某诉被告沈某某、杨家红、丁舟君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浦东新区蓝村路XXX弄XXX号XXX室、蓝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沈某某为母子关系。1993年,原告原居住的钦赐仰殿158号被动迁,安置得上海市浦东新区蓝村路XXX弄XXX号XXX室与蓝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后该两套房屋于2000年购买成产权房,产权人登记在杨某、杨家洛、杨志豪、沈某某四人名下。杨家洛于2016年7月24日因病去世,其继承人有父杨志豪、配偶沈某某及其子杨某。杨志豪于2018年4月12日因病去世,因就两套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故涉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被告丁舟君向本院提出其已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的(2018)沪0115民初71544号案件中,诉请主张依法分割上海市浦东新区蓝村路XXX弄XXX号XXX室、蓝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该案已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的受理为重复受理。本院认为,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前诉法院已经受理正在诉讼中,前诉与后诉的原告方都是请求对上海市浦东新区蓝村路XXX弄XXX号XXX室、蓝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分割,双方的诉讼请求及所涉标的物相同。原告本案属重复诉讼,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嘉穗
书记员:褚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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