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勇超,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杰,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
原告杨勇超与被告刘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刘伟杰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须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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