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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系原告女婿),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王某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娴追偿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娴追偿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德义

书记员:张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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