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双喜,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夏(系原告之女),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伍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大为,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畅,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双喜与被告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四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双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夏、被告地铁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大为、赵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双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医药费3,646.30元、护理费8,300元、营养费5,810元、交通费68元停车费105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27,929.3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4日19时52分许,原告至大世界地铁站乘坐上海地铁8号线。列车进站时,列车门与屏蔽门未对齐,原告侧身进入列车时,因地铁列车与站台的间隙较大,原告左脚掉入该间隙而受伤。嗣后,因被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地铁四公司辩称,事发站台的间隙仅为11厘米,符合国家标准。而且被告在屏蔽门前的站台地面标有注意间隙的醒目的黄色警示线,为引导乘客有序文明乘车,在地铁屏蔽门外张贴了文明乘车的提示标识。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对警示和提示标志视而不见,上车时不遵守先下后上的乘车秩序,其受伤完全系未尽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所致,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4日19时52分许,原告至上海地铁8号线大世界站乘坐地铁。原告站立在正对屏蔽门中央的站台候车。列车进站,屏蔽门打开、乘客尚未下车时,原告即步入列车车厢,其左脚因踏入车站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的间隙受伤。
事发的大世界站系曲线站台,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的5.3.9规定“曲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180mm”。事发的大世界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约170mm,被告在站台边缘安装了防踏空橡皮条,从该防踏空橡皮条内侧边缘至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约为110mm。
被告地铁四公司在地铁屏蔽门前贴有“宁等一列车,不抢一扇门”、“小心站台间隙”等提示标识,在屏蔽门前的站台地面上标有“请小心空隙”的黄色警示标识,并标示了乘客候车时站立的位置,即应站立在屏蔽门两侧之外,而非正对屏蔽门中央的站台。
以上事实,有事发监控视频、庭审笔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法律从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活动秩序等多视角出发,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即规定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对乘客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促使义务人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人免受不当危险的侵害,但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仍为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作为地铁8号线大世界站的管理人,其对作为乘客的原告确实理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以合理范围、合理限度内为限。只有被告在上述义务的履行上存在瑕疵,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何为合理范围、合理限度,现行法律、法规对地铁运营公司对乘客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并无细化、具体之规定,但以诚实善良的、理性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为普遍的共识。一般而言,地铁运营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以运营设备、设施的设置合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防范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要的秩序维护为限。地铁出于列车运行安全的考虑,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之间的间隙不可避免。原告主张事发时事发站台并无安装防踏空橡皮条,为事后安装的,且列车门与屏蔽门未对齐,对此,原告并未举证,本院难以采信。而根据现有的证据表明涉案车站的间隙尽管已在国标范围内,但被告仍出于保障乘客安全的考虑,不但安装了防踏空橡皮条,而且对间隙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标示黄色警示线、张贴提示标识等举措进行了警示说明,并张贴了引导乘客文明乘车的提示标识,表明被告地铁四公司作为经营者对乘客已尽了合理范围、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作为具有一定生活阅历的成年人,不遵守文明乘车的相关守则,漠视安全警示,忽视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是损害的发生的根本原因。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双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杨双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阮智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