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某某三峡村六组。
负责人刘维兵,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磊,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善金。
上诉人杨某某三峡村六组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立初字第0002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三峡村六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三峡村六组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三峡村六组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刚审判员:黄剑萍审判员:赵国文
书记员:: 郭 培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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