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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四祥与董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杨四祥,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鑫,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泽华,男,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四祥与被申请人董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四祥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泽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四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董泽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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