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家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潘春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俊,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杨某某、刘家秀、潘春艳与被告杨海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某、刘家秀、潘春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卫凌云
书记员: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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