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国华,男,1959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杰,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练培芳,女,1957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杨国华与练培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国华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练培芳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峪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案外人张某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国华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先行查封案外人张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上述查封执行完毕后,查封被申请人练培芳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峪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受理费4,520元,由申请人杨国华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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