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国城,男,195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宜辰,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洁,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掣京机器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吴成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缘元,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婷,女。
原告杨国城与被告掣京机器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李桔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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