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志
徐艳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国志,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徐艳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承德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丽正门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姜跃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国志与被告太保承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志坤、王明、何广玉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志委托代理人徐艳伟、被告太保承德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昌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车辆损失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之内,原告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理赔,被告应当及时赔偿,被告按照单方定损额赔偿,是单方意思表示,对原告并不产生约束效力,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拒绝赔偿的理由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太保承德支公司赔偿原告杨国志保险金25908.00元。
案件受理费44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车辆损失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之内,原告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理赔,被告应当及时赔偿,被告按照单方定损额赔偿,是单方意思表示,对原告并不产生约束效力,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拒绝赔偿的理由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太保承德支公司赔偿原告杨国志保险金25908.00元。
案件受理费44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赵志坤
审判员:王明
审判员:何广玉
书记员:左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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