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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昌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

万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3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罗城镇******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我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辛洪民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万载县人民政府2020年3月1日出台的《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万载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2020年全年为禁猎期。2020年4月20日左右,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万载县罗城镇**村**山场,投放禁用的猎捕工具用于猎捕野生动物,并捕获一只野生草兔,无人购买后将野兔宰杀自食。

另查明,杨某某于2020年6月4日主动至万载县森林公安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照片、万载县人民政府通告、被告人供述、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小青

检察官助理:熊燕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3320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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